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出租人紧要分为两种性质,三大块。即:
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企业和非金融机构类的外商投入租赁企业和内资租赁企业。改革开放以来由人民银行按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办法批准的金融租赁企业曾经有16家,经过近几年的金融机构的治理整顿,截止2002年底尚存有12家。另外近100家财务企业、近百家的信托企业及金融资产经营管理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截止2002年底,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租赁企业有32家。
另外还有为数众多从事经营租赁业务的租赁企业,紧要是工程机械、集装箱、信息和办公设备的出租服务。合资租赁企业中的外方投入者中,有近 70%是日本的银行、商社和租赁企业。90年代中期以后,欧美的跨国企业开始介入中国合资租赁业。IBM、HP、西门子、CIT等。中方股东一般为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外贸企业。8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物资和机电企业也开始积极探索设备流通中的融资租赁业务,各类租赁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江南北。但由于当时对融资租赁业务功能作用认识的局限性,融资租赁业务被界定为金融业务,对内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行政许可立法至今尚未制定,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企业的进展一直受到抑制。
(二)承租人
承租人是指支付租金,享有租赁标的物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融物的方式为承租人提给资金融通是租赁交易的基本功能。但租赁对承租人的优势还不仅如此。由于包含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范,当租期短于租赁设备法定耐用年限时,承租人可以按租期作为租入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盈利企业, 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可以使其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从而使租赁融资成为一种具备节税功能的融资方式。对承租人而言,通过出售回租方式,将其流动性较差的物化资产转变为流动性最强的现金资产。承租人可运用这些现金资产实行还债、再投入、资产重组或增加流动资金等多方面的用途。
(三)供货商
供货商是指租赁市场上出产或出售租赁对象地厂商或个人。租赁对于供货商来说发挥这重要的促销功能。租赁对设备制造企业来说,有利于开拓产品市场,扩大商品销售。一项新的先进设备大量出产后,由于有租赁企业投入购买,能使那些需要设备而又缺乏资金的企业添置设备,使产品市场扩大,销售增加,从而使设备出产企业的商品价值尽快得以实现,加快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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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天虹股份(002419)股东五龙公司累计减持比例达2.97% 减持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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